110年度羅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陳麗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富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永富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