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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0 年度羅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志堂 本件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達盈興營造 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羅聰達、原告李志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