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志堂
本件原告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達盈興營造
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
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羅聰達、原告李志堂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