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曾忻蘋
本件原告與
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光機車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