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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0 年度羅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胡綵麟 本件原告與被告周智華、鈞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 鈞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陳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