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0 年度羅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心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麗燕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9,6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