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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0 年度羅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95號 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島真 被   告 湯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