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54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石秋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