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羅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麗英
被 告 永富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1年1月13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