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羅補字第58號
原 告 詹梅珠
陳淳文律師
詹朝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文宏、陳瑋迪、正芳營造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正芳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