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羅原簡字第11號
原 告 顧英楚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彥蓉
顧崇德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榮輝、鎰鎵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3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
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
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賴彥容請求之車輛價值減損新臺幣(下同)480,000元、鑑價車損16,000元、行車紀錄器15,988元、隔熱紙費用8,000元、事故當日交通費及拖車費用7,760元、顧崇德請求之交通費198,720元、停車場費用54,000元,是原告起訴就
上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80,468元(計算式:480,000+16,000+15,988+8,000+7,760+198,720+54,000=780,4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