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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2 年度羅小字第 4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9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


被      告  鍾宜琛    原籍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原居68th. Km, National Rd, 6, Kampong Cham, Kingdom cambodi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501元,及其中新臺幣96,275元自民國9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5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