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2 年度羅小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565號
原      告  立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仁 


被      告  張志德即大朋山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