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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2 年度羅小字第 5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9號
原      告  黃佩寧 


訴訟代理人  劉元豪 
被      告  王驄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