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2 年度羅小字第 5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郁淳 
被      告  徐誠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伍佰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並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