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67號
原 告 明益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雅外馬紹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佣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及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7萬2,000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