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羅簡字第122號
原 告 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被 告 沈哲旭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何恭武
複 代 理人 李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查,原告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鎰峰公司)於111年12月9日提起本件訴訟後,在
訴訟繫屬中,因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公司)就鎰峰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
系爭曳引車)之車體損害,賠付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保險金,致鎰峰公司對
被告沈哲旭、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一部分法定
債權讓與予泰安公司。然因本件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並未全部移轉予泰安公司,鎰峰公司仍具實施訴訟行為之資格而未脫離訴訟程序,受移轉權利一部之泰安公司僅屬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僅得向法院
聲請訴訟參加,不得據以聲請部分承當訴訟,是泰安公司聲請部分承當部分訴訟,
於法不合,業經本院另以裁定
駁回之,故本件因有此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鎰峰公司確認欲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之數額後,具狀補正完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