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羅簡字第269號
原 告 麗澤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