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羅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燦明
陳文送
陳美香
共 同
即 被 告 林文璋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存卷
可參,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