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
原 告 羅錫堅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羅俊翔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
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