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羅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年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4,3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