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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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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原小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酬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原小字第33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      告  賴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