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司小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周成翰
相 對 人 陳寶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相對人現籍設彰化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且相對人現因案於法務部○○○○○○○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記錄表
可憑。為使相對人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
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妥
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