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司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台灣博士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上列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雙方
合意如有爭議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並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農產加工及銷售中心委託經營契約書為證,經審酌其聲明異議有理由,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