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小字第13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82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