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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小字第 1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  
被      告  羅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54元,及其中新臺幣17,858元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4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