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小字第252號
原 告 佳森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