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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小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52號
原      告  佳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獻 
被      告  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