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志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