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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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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小字第 3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被      告  黃于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5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