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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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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小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2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