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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小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4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黃少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經查,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後具狀提出門診收據,證明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