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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小字第 4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簡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3,320元,及自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1萬3,32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