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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小字第 4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48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呂宗翰、黃暐智

被      告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85元,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51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2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