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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簡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傑雄 
被      告  冬瓜山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7,7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5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7,7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冬瓜山文創有限公司(下稱冬瓜山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9日邀同被告林辰陽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限自109年6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約定自109年6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11年6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第一次繳款日為109年6月27日,後以每月27日為繳款日,到期日應一次清償其他剩餘款項。借款利率自109年6月19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改依原告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機動計息。又兩造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款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就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僅清償借款本息至112年12月27日止,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款契約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等件(本院卷第9-33頁、第99-100頁)在卷為憑,被告則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分別設有規定。查本件冬瓜山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林辰陽既為冬瓜山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冬瓜山公司就上列已到期尚未清償之借款債務、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給付之責。
  ㈢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65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爰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