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尚展
楊琮任
楊淑媛
楊淑惠
楊儭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並
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0元,逾期不繳納,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末按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楊庭禎積欠原告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335號
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經核,原告計至起訴時之債權總額為71萬4,689元(計算詳如附表一),高於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即
系爭遺產按
債務人即被告楊庭禎之
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44萬8,520元(計算詳如附表二)。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按楊庭禎應繼分比例計算之系爭遺產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萬8,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表一: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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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前利息(計息本金207,8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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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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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
| 宜蘭縣○○鄉○○村○○路00巷00弄0號(權利範圍:全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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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楊庭禎【應繼分1/5】繼承被繼承人楊陳菊遺產可獲得利益(計算式:被繼承人楊陳菊遺產總價額×楊庭禎之應繼分比例): | | | | 448,520元(計算式:0000000元×1/5=4485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