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6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