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張雅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賴憲騰、翁金堃、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