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簡字第4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
繼承、
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
不動產物權者,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
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
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原告訴請代位被代位人施秋娥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土地等遺產,然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其中林錫雄、林錫洋、林錫榮、魏林月英均已死亡,自應由
渠等繼承人接續辦理繼承登記,始能就附表所示土地等遺產為
遺產分割,
揆諸前揭說明,若未辦理繼承登記為目前生存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並無法請求分割遺產,
是以本裁定命原告於二週內應依上述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