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羅東簡易庭
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