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俞瑞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