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潘素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亦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