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24號
原 告 黃炳文即森堡休閒莊園民宿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13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森堡休閒莊園民宿之設立登記資料、原告黃炳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