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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
何聖貴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