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羅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蘇榮霖之法定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並載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蘇榮霖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並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前揭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蘇榮霖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並應依限具狀補正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蘇榮霖之法定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