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喬曛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