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禾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如欲委任林鼎鈞、朱成浩為
訴訟代理人,應補正
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