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鴨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與
被告青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