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3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與
被告楊紅宇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