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37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IIS ISTIQOMAH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2,900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違約金5,290元;
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2,900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8,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