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羅補字第42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翊正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鍾翊正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鍾翊正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