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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4 年度羅原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原簡字第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朱成浩  
被      告  陳浩恩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